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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李洪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李洪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综园路8号。被执行人:李洪笑,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洪笑名下位于龙港镇洪宫路4号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04439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5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尹建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