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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2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士伟与莫杰良、陈贝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伟,莫杰良,陈贝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269号之四原告:赵士伟,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宾,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莫杰良,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贝伶,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赵士伟与被告莫杰良、陈贝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士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赵士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董艳丽人民陪审员  邹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