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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东新区光大有机玻璃商行与河南美格智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光大有机玻璃商行,河南美格智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4528号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光大有机玻璃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西、宏伟街***幢*层**号。经营者黄亚星。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美格智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农业路北正弘旗一期1幢2单元23层2303号。法定代表人段进场。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光大有机玻璃商行诉被告河南美格智汇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光大有机玻璃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69元,减半收取18934.5元,由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光大有机玻璃商行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镐朝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