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1民初1159号原告:马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太,河南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郭某,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马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迎宾适用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太、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可以都给被告;3、二个婚生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被告养孩子的抚养费原告也可以负担一部分;4、本案的诉讼费原、被告协商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在义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马恩晴,××××年××月××日,生育次女马恩泽。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被告及其家人的做法,也一次次伤透了原告的心,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不能成为一家人,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我将离婚案件诉至法院,后在法院人员的劝说下,我撤了诉,但被告不思珍惜。无奈只好再次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郭某辩称:首先不同意离婚,两个人结婚后有了两个孩子,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很大。现在向原告道歉,以前是做的不好,因为有孩子之后对原告忽视,被告愿意进行改���,继续爱自己的丈夫,好好过日子。被告的父母说话太直沟通有问题,他们也表示愿意进行改变,希望共同把这个家经营下去,希望原告能接纳被告,给被告一个机会,被告会努力做一个好妻子。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方提交证据1结婚登记证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证据2的撤诉裁定书所证明的事实不清楚,认为没有接到法院工作人员通知。根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证据特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2的撤诉裁定书,形式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在义马市民政局登记结��。××××年××月××日,生育长女马恩晴,××××年××月××日,生育次女马恩泽。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年底,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马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另查,2017年1月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1月16日,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所以缔结婚姻,必然是双方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原被告现已生育子女,且孩子尚幼,正是需要父母关爱的阶段,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缺乏沟通和理解是矛盾的根源,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马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郭某也辩称双方没有感情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马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