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春花与于文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花,于文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831号原告张春花,女,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于文政,男,1948年6月1日生,汉族,戴湾林业站退休干部,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花与被告于文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双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