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2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希新诉王灵有、宋美军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新,王灵有,宋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张希新,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灵有,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凤城市。被执行人:宋美军,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张希新与被执行人王灵有、宋美军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灵有、宋美军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尔慷审判员  安 文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