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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洪俊与滕先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俊,滕先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760号原告:赵洪俊,男,194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滕先山,女,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赵洪俊与被告滕先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赵洪俊负担.审 判 员  牟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红芳人民陪审员  韩淑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