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洪俊与滕先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俊,滕先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760号原告:赵洪俊,男,194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滕先山,女,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赵洪俊与被告滕先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赵洪俊负担.审 判 员 牟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红芳人民陪审员 韩淑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