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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建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刑初43号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建彪,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取保候审前住二连浩特市。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2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彪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建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9时许,被告人郭建彪骑自行车路过二连浩特市团结路美妮化妆品店门口时,发现店门前台阶上停放着一辆黑绿色高级自行车,被告人郭建彪趁店内售货员不注意,将该自行车盗走。回到家中后将自行车三把车锁剪短并丢弃于肯特街南五街坊一平方房顶,将车座等位置进行了改装。经二连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美利达牌XXX型自行车市场价格为1800.00元人民币。2017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郭建彪在其住处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盗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8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所盗财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建彪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良士审 判 员  陈学伟人民陪审员  郭宏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焦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