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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州市某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置业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徐州市某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置业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港媒路16号滨湖城市花园3-1-103室。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置业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盛裕市场1区C-06室。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王某与徐州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置业经纪有限公司、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置业经纪有限公司、姜某应支付给王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40515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王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5、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情况。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