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391李豹与马伟、陈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豹,马伟,陈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391号原告:李豹,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徐州市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睢宁县。被告:陈运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睢宁县。原告李豹与被告马伟、陈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7月14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7元,退还原告293.5元。审 判 长 胡海北代理审判员 张结合人民陪审员 李 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贾皓博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