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平和亿坤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平和亿坤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778号申请人: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3号8楼C、D、E、F单元(通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967379。法定代表人:邢剑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添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凤,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平和亿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坂仔镇东湖新村第2幢第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653524257。法定代表人:温志达,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中合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中合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和亿坤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亿坤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合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亿坤公司名下价值52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平和亿坤投资有限公司名下52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雅 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