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862之七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凤敏与薛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862之七号被拘留人薛雷生,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代凤敏与薛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薛雷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薛雷生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