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322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财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