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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欧瑞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润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欧瑞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润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23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欧瑞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海霞,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润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崔俊,总经理。河南欧瑞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润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润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欧瑞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5万元和自2014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之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河南润刚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欧瑞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23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