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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贝与上海万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场分公司、上海万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贝,上海万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场分公司,上海万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493号原告:王贝,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场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李万芳。被告:上海万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万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贝与被告上海万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场分公司、被告上海万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王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贝负担。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