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田桂玲、王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玲,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田桂玲,女,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杰,男,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田桂玲与王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桂玲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2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