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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6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温保家与欧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保家,欧少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272号原告:温保家,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欧少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温保家与被告欧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温保家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温保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保家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保家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欧 颖书 记 员 李琬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