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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兆峰与被执行人李淼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峰,李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峰,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淼华,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兆峰与被执行人李淼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16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兆峰于2017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淼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昌县支行账户的存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