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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行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雅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雅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行终20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上海雅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三林路235号6幢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8877429XJ。法定代表人:胡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监事。上诉人上海雅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行初第57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国家政府单位,是具有相应职责的政府行政机关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供应商有权选择法律救济途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并由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雅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称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了其公司的安徽阜南工业园区高新产业科技园规划和控规文本编制招标设计成果,未付设计费,但其提供的招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均未见与其公司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且均为空白格式文本,不具有证明效力。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因本案并未涉及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范畴,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天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