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13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陈某,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璟,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曹某(已判刑)至本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多购超市附近,冒充系被害人童某某所在公司的客户,骗得童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2张(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密码,后从该2张银行卡内取款人民币6,9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4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曹某(已判刑)乘坐蒋陆军驾驶的牌号为苏EJXX**的轿车至本区新桥镇茜蒲路附近。后被告人陈某在茜浦路651弄晨星西区门口冒充系被害人孟某某(女,17岁)所在公司调研的工作人员,以急需用银行卡转账为由,骗得孟某某的渤海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和密码,后从该银行卡内取款3,100元。曹某在茜浦路600弄晨星四季苑门口冒充香港人,以急需用银行卡转账为由,骗得张某持有的谭伟的交通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和密码,后从该银行卡内取款4,000元。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在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红树湾小区“帮你忙查询”店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童某某、孟某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区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渤海银行上海松江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交通银行上海新桥支行出具的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