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叶文涛、时贵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涛,时贵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叶文涛,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时贵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叶文涛申请时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叶文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江西)书记员 孙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