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胜利与韩丽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胜利,韩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曹胜利,男,身份证号:140202197202226611,住矿区恒安新区安瑞里23-2-15。被执行人:韩丽霞,女,身份证号:140203196709272328,住矿区恒安新区B区98-3-3。本院在执行曹胜利与韩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与申请人协议每月还款1000元,鉴于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