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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6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6842谢素华与沛县锦绣编织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素华,沛县锦绣编织厂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6842号原告:谢素华,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健,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锦绣编织厂,住所地沛县安国镇张双楼矿沛王路南侧。经营者:张桂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卿,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素华诉被告沛县锦绣编织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谢素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谢素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巍审 判 员  武 凡人民陪审员  徐思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任衍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