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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文广与李志好、李文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广,李志好,李文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12号原告:李文广,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志好,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文东,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广与被告李志好、李文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广负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管守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