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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跃多与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多,陈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6089号原告:周跃多,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陈荣,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周跃多诉被告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隆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跃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0月5日,被告陈荣向原告周跃多购买家具,共计19600元。同日,被告陈荣向原告周跃进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货款共计12100元,尚欠货款7500元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欠条以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跃多货款7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杨隆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唯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