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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国胜诉邵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胜,邵杰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341号原告:高国胜,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邵杰权,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胜诉邵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国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国胜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戴艳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