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艳菊与被执行人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艳菊,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毕艳菊,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行人:姚鹏,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艳菊与被执行人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姚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王俊东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春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