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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和达与林港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和达,林港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01号原告:林和达,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港能,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林和达与被告林港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林和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和达与被告林港能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林港能已经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和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和达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惠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