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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樱英高俪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俪榕,高樱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820号原告:重庆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林雅园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98103439。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容,女,重庆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女,重庆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高俪榕,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高樱英,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高俪榕、高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