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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学荣、马会中等与樊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云龙,王学荣,马会中,马会英,马绍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云龙,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禄丰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荣,男,1966年11月26日生,回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禄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会中,男,1955年4月15日生,回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禄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会英,女,1964年4月14日生,回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禄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绍菊,女,1968年10月20日生,回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禄丰县,上诉人樊云龙因与被上诉人王学荣、马会中、马会英、马绍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7)云233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云龙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樊云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明审判员 李晓黎审判员 晋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贻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