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潘鹏、张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潘鹏,张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433号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余浩洲,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鹏,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倩,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鹏、张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章一鸣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乔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