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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怀宝、王文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怀宝,王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孙怀宝,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住所地利辛县。被执行人王文全,男,汉族,1985年1月出生,住所地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孙怀宝与王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5799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评议时间:2017年9月1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顾峰,审判员胡喆,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孙怀宝,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住所地利辛县张村镇于村五里孙新编16-1户。被执行人王文全,男,汉族,1985年1月出生,住所地利辛县张集乡前王村王娥庄8户。本院在执行孙怀宝与王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5799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胡喆: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5799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5799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5799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