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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直属政治处、二审上诉人哈尔滨黎明废旧金属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黎明废旧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直属政治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号。法定代表人:滕春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直属政治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号。负责人:侯庆彬,该政治处处长。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哈尔滨黎明废旧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号。法定代表人:田仁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腾达纸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直属政治处(下称省军区政治处)、二审上诉人哈尔滨黎明废旧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下称黎明废旧金属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腾达纸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黎民初字第98号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5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省军区政治处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省军区政治处承担。本院审查认为,关于腾达纸业公司与省军区政治处签订的《租赁协议》应否解除问题。依据《租赁协议》第九条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证土地的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地转让、抵押和出卖。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租赁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乙方建筑。”本案中,腾达纸业公司与黎明废旧金属公司使用该场地合作经营黎明废旧金属市场并未向省军区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亦未经省军区政治处书面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腾达纸业公司单方改变土地用途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腾达纸业公司构成违约。《租赁协议》第三、四条约定,腾达纸业公司需在每年的4月1日前缴纳年租赁费,逾期30日,即视为腾达纸业公司不履行协议,省军区政治处有权终止协议。而腾达纸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省军区政治处支付了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22万元,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在2015年4月1日前缴纳2014年度至2015年度的土地租金,故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协议并无不当。综上,腾达纸业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腾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葛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