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响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响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947号之一原告: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光路八号。法定代表人:田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娜,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杜响莹,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响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响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响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90元,于签收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审 判 长 吴希孝人民陪审员 黄祥京人民陪审员 姜伯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