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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董文江与李会刚、石家庄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江,李会刚,石家庄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735号原告董文江,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刚,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石家庄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小龙,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1550XC。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马立科,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负责人杨建利,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04350P。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柳长春,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文江诉被告李会刚、石家庄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文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会刚、石家庄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江撤回对被告李会刚、石家庄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文江承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