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良胜与宋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良胜,宋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968号原告:韩良胜,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衣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清强,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良胜与被告宋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良胜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清强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光辉代理审判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刘清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