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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良胜与宋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良胜,宋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968号原告:韩良胜,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衣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清强,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良胜与被告宋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良胜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清强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光辉代理审判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刘清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