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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中中法执裁字第5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伟与王慧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王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中中法执裁字第54、70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王慧平,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仲裁委员会(2013)晋仲调字第1号、第2号调解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慧平住房一套。后查封房屋被开发公司拆迁,对王慧平房屋进行了置换,本院对置换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现因被查封房屋在本院查封前已被被执行人抵押给第三人晋中银鑫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经过诉讼后,被执行人王慧平以拆迁置换的房屋抵顶第三人相应债务,第三人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杨伟申请对王慧平房屋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慧平房屋的查封以及置换后房屋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变花审判员  王新明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