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团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团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功县西宝中线东合村。法定代表人陈圣官,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团会,男。武功县中融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团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案款。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1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