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东召与被执行人刘语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召,刘语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召,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龙镇。被执行人刘语模,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召与被执行人刘语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东召撤销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