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2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肖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2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98年11月23日,住遂川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等,男,汉族,1962年7月4日生,住遂川县,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王坚申请肖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肖某某等应支付申请人王某案款77442.71元,承担执行费1191.6元。本院已执行22150元,尚有5529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某某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遂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随时可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