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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与刘军、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刘军,王红卫,王金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014号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易县迎晖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贾宙,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易县。被告:王红卫,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易县。被告:王金友,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军、王红卫、王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