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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晓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杨梓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辉,赵雄志,杨梓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587号原告:李晓辉,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被告:赵雄志,男,1993年7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杨梓宾,男,1985年7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李晓辉与赵雄志、杨梓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晓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晓辉撤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费由李晓辉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