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隋日美与贾秀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2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隋日美与被执行人贾秀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21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申请执行费5,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秀智已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