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摩亚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摩亚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摩亚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工商注册号码:4406822007810。法定代表人:袁丽文。被执行人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独城镇(陶瓷基地),工商注册号码:360983210014827。法定代表人:梁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摩亚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16450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