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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薛诚与宋晟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诚,宋晟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138号原告:薛诚,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宋晟笑,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薛诚与被告宋晟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诚于2017年9月1日基于已与被告宋晟笑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诚承担。审判员  刘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羊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