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应友与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友,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友,男,1979年9月22日,纳西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红果彝族乡红果村。法定代表人:姜泽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应友与盐边县红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尤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