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程霞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刑终181号原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霞辉,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霞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内010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程霞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程霞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赵素枝人民币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曹阳人民币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邱某(李某)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苏某(穆某)二人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霞辉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霞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程霞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霞辉撤回上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子洋审判员  赵佳娜审判员  田小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