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363张钦广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钦广,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363号原告:张钦广,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广德县人,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兰陵北路50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89778582。负责人:吉骏,该支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该支公司员工。原告张钦广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钦广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钦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