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龙海市建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建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81民初4078号原告:龙海市建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龙海市港尾镇城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3613357N。法定代表人:卢伙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晖、陈翀,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厦门路18号办公楼301—306室,组织机构代码13898135-8。法定代表人:王宁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长龙,该公司经理,男,1955年6月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担保人:漳州永鸿文化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74749918L。法定代表人:潘为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妹,该公司员工,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龙海市建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漳州永鸿文化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海市建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永鸿商业城5#、6#楼及地下室工程水泥款110168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款项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律师费128882元及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漳州永鸿文化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8月25日,永鸿商业城5#、6#楼及地下室工程混凝土货款总额为19216871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82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本金11016871元未付。二、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016871元、违约金500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以及律师费128882元。三、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如下:1、本调解协议签署当日,被告应支付原告4000000元;2、2017年10月31日前,被告应支付原告4000000元;3、2017年12月31日前,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款项3655753元。上述款项应支付至原告的如下账户:开户行为龙海兴业银行招商局分理处;户名为龙海市建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账号为16×××25。四、原告同意在收到被告支付的第一笔款项4000000元当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2376088.3元的冻结;在收到被告支付的第二笔款项4000000元当日,按照2017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确定的《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移交清单》、《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移交清单》上未移交的材料向被告移交材料原件。原告未依约提交申请和交付资料的,被告有权顺延支付后续款项。被告指定王波(身份证号码:)接收上述资料,交接地点为原告住所地。五、被告依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的,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工程项目产生的混凝土货款结清。六、担保人漳州永鸿文化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在本调解协议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的,本协议第二项的违约金调整为1500000元,原告有权对被告和担保人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金额为:货款本金11016871元、违约金1500000元、保全费10000元和律师费128882元扣减被告和担保人已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所支付的款项后的金额。案件受理费96057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8028.5元,由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美玲人民陪审员 谢黎烨人民陪审员 许黎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艺珊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