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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蔡碧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碧梅,庄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财保6号申请人:蔡碧梅,女,穿青人,1983年2月14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庄明俊,男,汉族,成年人,住织金县。申请人蔡碧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庄明俊所有的贵F×××××号大众牌越野车1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为申请人蔡碧梅申请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碧梅为防止财产损失,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庄明俊所有的贵F×××××号大众牌越野车1台,且已提供担保,符合保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庄明俊所有的贵F×××××号大众牌越野车1台,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305元,由申请人蔡碧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忠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瑜蕊 微信公众号“”